【港區國安法】澳洲人在澳洲也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

香港已實施「港區國安法」,其中列明身在外地的非香港永久居民也受到規管。有學者表示,身在澳洲的澳洲公民若涉嫌觸犯上述法例,踏足香港時可能遭到逮捕。

香港主權移交中國23年前夕,中國人大常委會6月30日全票通過只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其後簽署,當地時間同日晚上11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新增多條香港法例,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最高懲罰終身監禁。

這法例的制訂過程備受爭議,包括香港《基本法》規定除納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外,中國其餘法律不適用於香港,但「港區國安法」是只適用香港而非全國的法律。

它生效前,香港公眾從未見過條文。澳洲、加拿大、日本、新西蘭、瑞士,以及歐盟多國批發表聯合聲明,批評在立法過程中,香港市民、立法機關或司法機構沒有直接參與,此舉將「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民眾權利及自由」。

域外管轄嚇怕居澳港人

由於新法例「可規管身在海外的人」,意味全澳洲2,562萬人均可能墮入此法網。事件更令澳洲的港人社區震驚,有港人向本台表示,他們昨晚將社交媒體上過去一切敏感言論刪除。

「港區國安法」第38條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向 SBS 廣東話新聞表示,這條法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它有「域外管轄權」,非香港居民在海外的行為也有機會被說違反。

他認為,對於跟香港完全沒有聯繫的澳洲人,法例未必會擴闊到他們身上,但當一些小事提升到政治層面時,法例可能會變成獲取政治籌碼的工具。

“例如華為孟晚舟事件,當中方覺得被其他國家打壓,究竟它會不會因看見這國家的國民有機會觸犯法律,當這些人過境香港時,(香港政府)引用有關法律來控告這些人。這個(我)不能肯定(港府)不會這樣做。”

至於在澳洲的港人,則是另一個故事。以反送中運動為例,一些居澳港人向澳洲人反映,希望制裁侵害港人民主自由的中港官員,張達明認為,日後這樣做可能觸犯國安法中,勾結境外機構或個人,去做一些違反國安法的事。

他又說,如果在海外捐款給香港的抗爭運動,亦可能違反國安法,但若只是在網上聲援,沒有「組織、策劃、實施的意圖,或煽惑其他人做這些事」,便未必違法。


  • 情況一:澳洲人身在澳洲時,於社交媒體聲援香港反送中、民主運動
  • 張達明:純粹聲援不犯法,但提供金錢資助或觸犯國安法。
  • 凌兵:在澳洲從事反送中等反對香港或中國政府的行為,或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但必須牽涉使用武力、威脅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來顛覆中國和香港政府。若澳洲人在澳洲沒使用武力、沒威脅用武力,亦無用其他非法手段,便不算犯罪,故和平抗議不算顛覆國家政權。
  • 情況二:澳洲人在澳洲私下與朋友表達支持香港獨立、台灣獨立
  • 張達明:純粹討論支持港獨、台獨,不違犯法;若有意圖組織、策劃、實施,或煽惑其他人這樣做,便可能違法。
  • 凌兵:國安法中有所謂分裂國家罪,不管是否用武力還是和平方式(例如公投、自決),只要策劃、組織、煽動、教唆分裂國家,比如港獨、台獨、藏獨、疆獨,均可能犯法。一般如只在社交媒體發表意見、學校討論,未達到到這程度。然而問題在於,法例中策劃、煽動、教唆這些詞匯的含義不清晰。
  • 情況三:法輪功擺檔宣揚反共訊息
  • 張達明:國安法寫法有機會涵蓋他們的行為,但實質上會否執行到此地步,有更多政治因素。
  • 凌兵:不違反澳洲的法律,應該也不違反國安法。
  • 情況四:澳洲人向本地議員反映意見,提出希望制裁損害香港民主自治的政權
  • 張達明:有可能構成勾結外國或境外機構或個人,去做所謂違反國安法的事情。
  • 凌兵:國安法有一條禁止勾結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在澳洲向澳洲議會或政府遊說,制裁中國或香港制裁,顯然是違法行為。
  • 情況五:澳洲記者報道中國的負面新聞
  • 凌兵:如只是批評中國政府或政策,應不構成犯罪,但若鼓吹分裂國家或用武力推翻中國或香港政府、鼓吹恐怖活動便可能違法。關鍵是是否構成煽動、教唆行為,如果文章中只泛泛而談說香港應獨立,未必達到煽動、教唆的程度,但如果說香港應組成政府或軍隊來實現獨立,這種具體主張便有可能達到煽動、教唆的意思。
  • 情況六:在澳洲參加六四或反送中集會
  • 凌兵:應該沒違法,因為要通過武力、威脅或非法行為,才算顛覆國家。

張達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凌兵(雪梨大學法學院教授)

 

 

法例含糊製造噤聲效應

張達明認為,新法例的範圍很闊,是中國表達法律的方法,當用在普通法或西方標準時,便會產生很多含糊的地方。

(當局)它要起一個震懾作用,令你會驚這樣做會違法。如果你驚你不做,便很安全;但如果不驚繼續做不代表一定被檢控,但不能排除這可能。

自1996年執教港大法律學院的他說:「坦白說,我不能完全清晰回答(甚麼情況下會犯法)。它在用中國社會特色的法律制度去撰寫,亦寫明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剛說的是從字面理解,但他的理解未必是中央的理解。要視乎中國將紅線(底線)放到有多闊有多窄,這是中國法治的特點。」

雪梨大學法學院教授凌兵亦表示,國安法禁止的行為是組織、策劃、煽動、教唆,一般人如在網上發表意見,恐怕達不到上述程度,但問題是這些詞語到底是甚麼意思,就要做解釋,但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因為這些詞匯含意不是很清楚,所以是間接對海外全世界的人產生一種噤聲效果。」

“任何一部國安法如果可以在外國適用的話,必然會干涉到外國公民權利與自由,所以香港的這部國安法,按照它的規定的話,可以適用於國外的行為和言論,比如這部法律禁止用和平方式鼓吹香港獨立、香港自決,這樣的規定肯定會影響到澳洲公民和居民享受到的自由。”

澳洲港人抗爭團體改變策略

澳港聯召集人 Dennis 向 SBS 表示,國安法並無令他們退縮,反而因在香港被檢控風險大增,令他們更有責任繼續在海外推動民主。

不過,他直言擔心部份簽證快將到期的在澳抗爭者,回到香港時會受到檢控,故呼籲澳洲及其盟友向港人提供「人道救生艇」,透過政策協助港人逃到澳洲等國家。

澳港聯去年推動澳洲國會訂立《馬格尼茨基人權法》(Magnitsky Act),希望制裁侵害港人民主自由的中共和香港官員。

對於學者認為這類行為可能觸犯國安法,Dennis說,他們日後行動將會更加小心,改變以往持續交代遊說澳洲國會議員和政府的工作,令香港當局無法得知他們的參與,只要有助香港民主「功成不必在澳港聯」。

香港保安局發言人向 SBS 表示,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在香港依法獲得保障;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若涉及非法行為,便是超越受憲制保障的界線,可受法律制裁和限制。

發言人又說:「如涉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 可觸犯《港區國安法》第三章的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不過,發言人並未有評論上述各種例子是否違法,「每宗個案,須視乎其相關情況,包括事實、相關的行爲和意圖、所得的證據等因素而定,並會根據相關法律處理。」

 

*以上文章轉載自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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