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一張駕駛時使用手機的罰單后,一名昆州男子在法庭上成功申訴了開車時使用的不是手機,而免於受罰。上周 Southport 地方法院的裁決可能會令到州政府修改關於杜絕分心駕駛的相關法例。
Konrad Gordon Gallaher 在開車時被手持電子設備的交通攝像頭拍到后,上法庭與交通部門抗辯。他提供的證據表明,他正在使用的設備實際上是一個 Apple iPod 音樂播放機,並強調可以看到他的真正手機放在在當時車上儀錶板上。他還向法庭展示了相關的 iPod,並表示它「沒有電話功能」。
地方法官 Dzenita Balic 接受了他的證據,同時澄清說,罰款放並不能證明 Gallaher 當時使用的設備是一部手機。法官還指出,相關立法明確規定司機駕駛時不能使用手機,而不是任何其他設備。“我應該補充一點,我認為 Gallaher 先生使用這個設備和使用手機一樣危險,”她在週五發表的判決中說。
“然而,手機就是手機,它是一種能夠通信的設備。我認為,從 Gallaher 先生不同角度的證據來看,不能說明他在開車時用的是一部手機。 我不能滿足,這在相關時間確實是一部手機。 ”
昆士蘭交通部長 Mark Bailey 稱法官的裁決「不太合理」。“顯然,司機仍然分心,這是立法的意圖,”他說。“所以我會就此事展開討論。如果存在任何漏洞,我們將設法堵住它。”